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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张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陈某购买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三盛南香湖某套复式单元房及地下室车位,转让价格为280万元整,在交接房屋时,陈某应付清房屋交接前已产生的相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支付全部购房款,讼争房屋亦过户至其名下。但陈某认为已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故应由张某缴清600多元物业费,陈某以此为由拒绝向张某交付讼争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起诉至闽侯法院要求陈某交付房屋。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已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陈某。陈某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向张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张某因此支出的律师费。同时,在交接房屋时,陈某应付清房屋交接前已产生的相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但讼争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交接手续,故陈某要求张某支付6月份的水电公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反诉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向张某交付房屋,并向张某支付违约金78400元及律师费5000元,驳回陈某的各项反诉请求。